第一百五十章 一审 上(2)
作者:
绝境中的哥 更新:2022-10-14 01:22 字数:3410
��判员、公诉人,辩护人认为韩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韩冰作为公司总经理,拥有新精进集团35%的股权,资产超过五千万,被告人不会为了区区四百万而如此冒风险,主观上没有诈骗的动机。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诈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不能彻底排除怀疑。试想一下,只要本案证人刘跃进和西江分工的李总串通一下,合谋把韩冰骗到西江走一趟,然后模仿她的笔迹炮制一份莫须有的合同,再往被告人的私人账户里打上一笔钱,那么陷害被告人是非常容易的事。既然没有完全把这种可能性排除掉,那么对被告人仓促定罪,存在有罪推定之嫌疑;三,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真的与中世纪西江分公司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但合同约定交货的时间是明年5月,现在还不能认定被告人违约,即使中世纪西江分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只能说是民事纠纷,而不应成为刑事案件。四,辩护人认为西江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审讯当事人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请合议庭予以调查。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冰不构成合同诈骗,应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予以调解。”
公诉人说道:“本案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调阅监控录像,可以证实被告人确实与西江分公司负责人于12月5日进行了会面,因而被告人客观上存在着作案的条件和动机。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存取款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于12月9日收到了西江分公司打过去的四百万合同款。如果被告人对诈骗事实不知情,那么从被告人收到钱一直到被抓获的三天时间,被告人既没有到公司查询最近有没有分红,也没有到银行询问是否出错,而是坦然地接受了这毫无来由的四百万,不符合逻辑。”
公诉人继续说道:“公诉机关通过鉴定,证实被告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的银行账号确实为被告人手写。而监控资料显示,新精进的副总刘跃进在当时会谈期间,确实离开了大约15分钟,因此,公诉机关可以推定被告人是在刘跃进离开的空挡,在合同上写上了自己的银行账号。此外,公诉机关不同意辩护人的关于这是一起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将约定的交货时间放在明年5月,恰恰说明这是被告人为留足时间应付西江分公司,以此掩饰犯罪所得甚至逃跑。最后,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提审了被告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也调取了西江市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侦查机关提审被告人四次,并未实施刑讯逼供,也没有诱供行为。综上,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韩冰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庭对韩冰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曾经担任西部花蕊公司总经理,开展支教行动得到了广泛好评,且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秦观站了起来,说道:“我们完全不同意公诉人的意见。首先,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案件最关键的一点,即12月5日中午,在刘跃进离开包厢的15分钟里,被告人到底有没有和西江分公司的李总签署合同。仅凭西江分公司的一面之词和公诉人的推测,并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其次,公诉人虽然调取了看守所的讯问录像,但公诉人有没有调取被告人被刑拘后第一个12小时的讯问录像。当时她是被关在西江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审讯室里,我当时在楼道里已经听到了里面的惨叫声,我希望公诉机关出示这一段讯问录像。”
公诉人说:“在西江大酒店的包厢里,虽然没有第三人能证实韩冰签署了合同,但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西江分公司的证言、合同上韩冰的笔迹及印章,我们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当时是签了合同的。至于被告人被拘传的12小时的讯问录像,我们也曾向西江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支队调取过,经侦大队说当时虽然进行了录音录像,但因为保管不当,导致光盘丢失。我们并没有因此放弃对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审查,我们第一时间派法医对被告人进行了身体检查,发现被告人除了身体虚弱外,身体没有外伤,也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