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8)
作者:城市灯火      更新:2024-09-24 04:16      字数:18918
�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刘宾客集.天论上》)“故曰: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同上)自然界的本能在于生长繁殖万物,它通过万物的强弱体现出来;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是法制,它通过判断是非善恶来体现。自然界的本能和规律,如“阳而阜生,阴而肃杀;水火伤物,木坚金利”等。是人无法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人只能屈从于天,故曰天胜人。但是,身为“动物之尤”的人类具有认识自然本性和规律的智慧,又通过礼义法制而建立起人类社会。面对自然,人们用其所利,避其所害;面对社会,人们崇尚贤德,防止邪恶。这样,人就有了超绝自然的一面,故曰人胜天。刘禹锡进一步指出:“天非务胜乎人者也。何哉?人不宰则归乎天也。何哉?天无私,故人可务乎胜也”(同上)就是说,天胜人不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而人胜天则是人的自觉追求.在这种天人关系中,人作为能动的主体力量,实际上主导着客体自然。

  明代思想家王廷相也肯定了天人互胜的思想。他认为,天地万物皆一气之生生,万有不齐,理亦相异,“天有天之理,地有地之理,人有人之理,物有物之理”(《雅述》上篇)天地万物各以其理而争胜。他说:“尧有水,汤有旱,天地之道适然尔,尧、汤奈何哉?天定胜人者,此也。尧尽治水之政,虽九年之波而民罔鱼鳌;汤修救荒之政,虽七年之亢而野无饥殍。人定亦能胜天者,此也,水旱何为乎哉?故国家之有灾(原子为:诊左水言),要之君臣德政足以胜之,上也。”(《慎言.五行》)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天地之道的必然,这是人无法改变的;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战胜自然灾害。这种思想和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刘禹锡的“天人交相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中,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经营方式使人们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低下,因而形成了普遍的靠天吃饭、敬畏、依赖自然的社会心理。在这种背景下,荀子、刘禹锡等人不畏天命,主张积极发挥人的能动作用,认识自然规律,利用、驾驭、征服自然。这些光辉思想无论对中国古代的社会生产活动还是对国家的政治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节天人合一与中国古代哲学

  人们公认天人范畴是中国哲学的核心范畴。但关于天人之学的实质,却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学术界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天人关系是中国古代哲学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特殊表现形式,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斗争就是围绕天人之辩展开的。【韩强:《先秦哲学思维方式和基本范畴的演变》,《求实学刊》1983年第5期,收入《中国哲学范畴集》一书】还有学者提出“天人合一”的基本涵义是肯定自然界和精神的统一。【张岱年:《中国哲学中“天人合一”思想的剖析》,《北京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我以为,这些观点还有推敲的余地。

  一、天人范畴不等于自然与精神范畴

  无论就天人范畴的含义还是两者的关系来说,把天人关系作为中国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都难以成立。

  恩格斯明确把思维与存在、精神与自然界的关系规定为哲学基本问题。这里,存在、自然界同物质概念一样,是指独立于我们的感觉之外并为我们的感觉所反映的客观实在。一些学者用自然与精神来对应天人概念,这是很不准确的。冯友兰先生曾归纳出“天”的五种含义:“曰物质之天,即与地相对之天。曰主宰之天,即所谓皇天上帝,有人格的天、帝。曰命运之天,乃指人生中所无可奈何者,如孟子所谓‘若夫成功则天也’之天是也。曰自然之天,乃指自然之运行,如荀子《天论》篇所说之天是也。曰义理之天,乃谓宇宙之最高原理,如《中庸》所说‘天命之为性’之天是也”【冯友兰:《中国古代哲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