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1 只要锄头挥得好(2)
作者:
黑色贝斯 更新:2022-10-28 23:21 字数:4328
��版权才会值钱。如果一首歌只有寥寥几个人听过,无论它做得再怎么好,版权也是一文不值的。
就好像诸如烟雨江南、中原五白之类的大神写手,他们的版权往往可以卖到七八位数,甚至九位数,但像黑色贝斯这种扑街作者的版权,倒贴钱都没人愿意买。
咳,扯远了。
按照唱片业一贯以来的做法,在签下一名歌手或者一支乐队的时候,第一份合约,通常而言都会比较苛刻。
分成比例姑且不,如果这位歌手在过去没有任何拿得出手的成绩,那么只要唱片公司的规模不是到令人发指的程度,一般来,都是可以要求获得合约期间内,该歌手所有作品的全部版权的。
就好像罗杰和胖子的第一支乐队【墨菲】,版权就全归唱片公司所有,乐队只能保留词曲版权,以防出现【虫子】乐队那种,自己唱自己的歌,还要被版权方敲诈巨额授权费用的况。
事实上,这也是许多乐坛新融一份唱片合约当中的“标准条款”,词曲版权归创作者个人或者歌手所有,而音乐版权则归唱片公司。
好一点的,唱片合约里会规定版权收入的分成,唱片公司在使用该歌手的音乐版权取得收入的时候,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歌手支付分成。
若是心黑一点的,直接在合约里规定,版权收入与歌手本人无关,这种况也是有的。
这类合约,通常被戏称为“卖契”合约,意思是签下之后就和卖给唱片公司没什么区别。
当然了,随着歌手逐渐成为明星,咖位提升,到邻一份合约结束,开始谈第二份合约的时候,无论是留在原本的唱片公司,还是跳槽去其它的厂牌,只要自有足够的资本,往往都是可以就分成比例和版权费用方面与唱片公司展开谈判的。
甚至于有些成名速度极快的明星,在第一份唱片合约还远远没有到期的时候,为了留住人,唱片公司有时也会主动要求替换合约,用更好的待遇促使对方签下年限更长的合约,以避免对方跳槽。
比如,【量子音乐】旗下,泰勒-斯威夫特的第二份唱片合约,版权就全归泰勒个人所有,仅仅只是将运营权独家授权给【量子音乐】,而且还规定了严格的“授权回收机制”,如果【量子音乐】在运营这批版权的工作中危害了泰勒-斯威夫特的利益,后者就有权收回授权。
至于具体的版权分割方式谈出什么样的结果,就要看明星和唱片公司各自的资本,以及具体的谈判细节。
可以,这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程。
但除了少数一线甚至是超a巨星以外,在面对【量子音乐】这一级别的唱片业巨头的时候,几乎不太可能有人能够保留自己作品的全部版权,多多少少都要分出去一些。
或许是某一首或者几首歌的全部版权,或者是合约期内所有作品的部分版权。
而且,由于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每一个巨星都是从新人走过来的。
基于这一点,可以,在唱片业内,除了极少数从其它行业,例如影视明星转行过来的人之外,每一个人,都要经历第一份“卖契合约”。
而随着明星的成名,许多早期的作品,版权价值比后来的作品更高,这种况其实是很普遍的。
毕竟,不大多数,至少一半的明星,其最经典的作品大多诞生于出道的前几年,反而是后来名气高了,咖位更大牌了,推出的作品质量反而开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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