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8章 隐患(2)
作者:
午后方晴 更新:2021-01-30 22:33 字数:4200
高明的会计师太少了,这个问题马上王巨也要面临。
其实活期存储的钱帛同样可以用来放贷谋利,然而没有高明的会计师,那么就可能造成将钱帛一起放出去,客人来取款,基金里却拿不出钱帛。然后产生紧张,信用崩溃,纷纷来将存钱取回,基金失败!
所以王巨用利息与保管费,鼓励百姓定期存款,但不得未到期就提前支取,以免账目产生严重混乱。
十几个官员都不由地长吐了一口气。
现在他们几乎都明白王巨用意了。
于签判不由说道:“这可是一个好主意啊,虽同样是敛财,但它比青苗法高明多了。”
大伙额首。
首先青苗法需要朝廷支付大量成本,然而这需要支付什么成本?几间屋舍,看守的衙役兵士,十几名懂得经营的经济人。
次之它的前景更远大,青苗法放的是本金,放完了就没有了,但这个则不同,不需要本金,但本金无限多,若是它信誉打出去,不提别的,就是环庆二州军百姓手中有多少余钱?虽然利息更轻一点,然而赚取的这个利息差因为数量庞大,会远远胜过朝廷摊派的青苗贷。
还有呢,如果放贷对象不发生失误,它又可以为官府带来很多的商税。
至于风险,难道青苗法就没有风险吗,个个能收回来吗?
“于签判,你说错了,何为敛,向百姓不愿意强行摊派的杂税苛征才能称为敛,但我这条措施,那来的强行二字?”
“但是有几点记切,优惠的是朝阳产业,何谓朝阳产业,本人是良民,一惯遵纪守法,行业正当,有前景。它虽不是敛财机构,但是谋利机构,没有前景的产业就要慎重了,对于朝阳产业的评估则更要慎重。非朝阳产业,想借贷者,必须有相等价值的宅契、地契,或者其他固定财产做抵押,方可放贷。贷息则是一样,年贷年息一分,月息一厘。”
“另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口舌之争,必须对贷人做几条限制,对雇工不得苛薄,规订明确的薪酬、工作时间与假期,不得用这个贷款挪作他用,特别是用它去发放高利贷,否则立即收回,还要追究欺骗官府之罪,必须交纳规定的相关税务。”
其实这几条,刚刚王巨在讲述他与祖阳对话时,便已经讲了,这里不过重复了一遍。
只有是增加了一个月贷,这有两个用意,一是方便短期的借贷,二是可以盘活利用那些“活期存储”。
不过王巨又补充了一条:“此外,凡是官户子弟,各州县重要的胥吏子弟,只能做为储的一方,不得作为贷的一方。”
在集权制度下,官员经商,会带来多大的弊端,可想而知的。
但这个麻烦一千年后都没有解决的,就不要说在宋朝了,因此宋太宗与宋真宗禁了几次,都没有禁止。
王巨也不想碰这个麻烦。
但在这个小范围内,王巨打算将这个危害提前杜止掉。
王巨又说道:“特别是税务,国家在摊派青苗贷,就不能再加深百姓负担了,从现在开始,不仅是商税,包括其他的税务,都是统一规范起来,任何人不得胡乱摊派规订外的税务。”
“质夫兄,这些事,你从明天起就开始立一个章程,全境实施。”
“行,子安,要不要上报朝廷?”章楶说道,他隐约地感到王巨所做的这件事非同小可,并且它的意义远胜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