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武家法度(大章)(3)
作者:小张局座      更新:2022-10-31 16:58      字数:6811
知行地有期租卖的情况下,租卖期限结束之前不得据况检地,只不过卖出前可形成的契约一旦结缔,将不受这种限制。百姓们私人性质的买卖名田,领主也可以对其检地,对于这类名田若领主发行了买卖许可证,则不得检地

  第十五条水渠的借地费用

  因为水渠通过他人的知行地,所以要向拥有此知行地的主人支付水渠使用费。

  第十六条他人知行地的贩卖

  不得随意贩卖他人的知行地。

  第十七条名田的要求

  禁止使用之前的旧文书来索要名田,但是,如果拿出的是转让书则另当别论。

  第十八条借米的利率

  借米的利率,第一年根据契约来设定。第二年的单位利率每石米为一石利,借米5年连本带利一共六石,经过六年若仍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可以先向奉行报告因由之后再进行强制还贷。

  第十九条追债

  关于偿还债务,最初本利合计共本金的两倍,则在两年内债权者不得追讨债务。若在六年后仍未偿还债务这种恶劣性质的情况下,向奉行报告后强制还贷。

  第二十条【今川家】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

  需拿知行地作为贷款担保,如果是收入贫困的情况下,视其对今川家的功绩,将予以一次性的救助。但是,出现第二次这种情况,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二十一条向属于他人领地的百姓追债

  对于他人领内的百姓,强制追讨负债的时候,之前必须获得领主的许可方可行事。

  第二十二条守护不入地

  【一些寺院豪族取得幕府许可特权,守护不得介入其领地内事务】

  守护不入地收到保护,这点不得随意改废。但是,由于领主本人的失误造成的纠纷问题,还请不要介意今川家的强制介入。

  第二十三条骏府的守护不入地

  废除一切骏府内领地的禁入保护权。

  第二十四条航运税和关所的废除

  关于骏河和远江的航运税,宣布废除。远江现在立即废除所有关所,废除关所通行税。

  第二十五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告,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

  第二十六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向骏河远江漂游来的船只,不得进行略夺,返还船主船只和一切货物。如果没有船主踪迹,则捐赠给受损的寺庙神社。

  第二十七条浮木的所有权

  不必确定浮木的所有者,发现浮木的人可自行处理浮木。

  第二十八条宗论废除

  诸宗的派别争论全部禁止。

  第二十九条寺庙的相续

  不先检查弟子的智慧和能力,不得将寺庙传予之。

  第三十条与他国人结亲【国人:地方豪族,下同】

  骏河远江不得与别国结成姻戚关系。

  第三十一条他国的合战

  骏河远江的国人,不得擅自参与他国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