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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更新:2021-09-25 19:05      字数:18544
�上,1000 美元以下的捐款;三是来自各个公司工会或其他民间组织设立的“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5000 美元以下;四是各个政党对其候选人的“嫁妆”一个人一年最多可以向一个政党捐助 2 万美元资助选举。这 4 个来源,由于数额受到法律调控,被称为“硬钱”。

  从上面这个统计结果,大家可能看出,如果一个选举阵营是一个股份公司,控股的主要还是“散户”,“大股东”的影响力有限。大家可能纳闷,资本家那么有钱,干嘛不多砸点钱,搞个“大股东”当当我要是比尔盖茨,干脆把政府当“二奶”包了,反正咱有的是钱,从我几百亿美元的资产里掏出三五亿来搞选举,选上的总统议员还不都是该给我捶背的捶背,该给我洗脚的洗脚

  当然好在我不是比尔盖茨。就是也没用,立法者早就识破了我这种人的险恶心理。

  1971 年的“联邦竞选法案”是美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竞选筹款的法律后于 1974 年补充修正,它规定:在一次选举中;个人给某一个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 1000 美元;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 5000 美元;个人一年可以资助选举的捐款,不得超过 2。5万美元。同时也规定了竞选的总花销不得超过一定上限。就是说,就算我是比尔盖茨,对某个候选人情有独钟,严格地说,我一年最多也只能掏 2。5 万美元来支持他当选。当然了,如果我发动七大姑八大舅公司的各个员工在各级选举中“捆绑”支持各方选举人,可能发动的钱还是很可观的,但总的来说,不可能大到可以操控一个选举结果的地步,离我让总统议员来给我捶背洗脚的愿望还是遥不可及。

  可以看出,这个法案的宗旨是:分散竞选资金的来源,避免某一个集团或者个人利用其财力来操控选举的结果,努力使公民对选举结果拥有相对平等的影响力。可以说,1971 年的竞选法案是“政治平等”的一个胜利。不过,这种对“政治平等”的追求,很快遭遇到一个挑战。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古老的悖论,在竞选筹款问题上,显露了出来。

  硬钱不够,软钱来凑1975 年,参议院 buckley 向最高法院上诉,称 1971 年的“联邦选举法案”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因为限制选举捐款和花费就是限制了政治辩论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限制了“言论自由”。最高法院 1976 年对这个案子的最后判决是中立性的:它对“个体捐款数量”和“候选人花费总额”作出了区分,保留了对个体捐款数额的限制即个人的 1000美元限制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 5000 美元限制,但是废除了对一次选举花费总额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势必减少讨论的议题探索的深度听众的数量,而现代大众社会里,任何一种大众沟通交流都需要花费金钱”。 可以说,1976 年这场法庭战役,“政治平等”

  和“政治自由”,各有胜负。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活人不能给尿憋死,更不能给钱憋死。虽然“联邦竞选法案”对个人捐款的数额作出严格的规定,那些被捆住了手脚的银子却贼心不死,总想在政坛一展拳脚。于是它们逡巡在选举过程周围,见缝就钻,见空就插,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后果,一是公司工会等组织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毕竟,5000 美元的捐款限制要更宽松。比如 1979 到 1980 年“政治行动委员会”选举捐款只有 6000 万,而 1999 到 2000 年则高达 2。6 亿美元。如前所述,近期选举中,“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占竞选资金的 14 左右。由于“政治行动委员”主要是由公司工会或一些民间利益集团组织的,它的捐款逐步增加,使人们开始担心政治变成政客和“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易场所:利益集团把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