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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更新:2021-09-25 19:05      字数:18189
��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

  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 。

  确切地说,并不是  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  进行投诉, 对该电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 年,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 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着名“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 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色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 年一个 8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奸了,而她的朋友们强奸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  加强管理。 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 至 9 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色情内容的“家庭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 年才开始实施,1977 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私下里给三大广电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告上法庭。1994年“ 对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