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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更新:2021-09-25 19:05 字数:18189
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 年,国会通过“通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 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03 年一年 就受到观众投诉 24 万起。 通过罚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着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 howard ste,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 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头”事件激起了公愤, 对转播该节目的 cbs 电台开了 55 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 年 6 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 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 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
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国的“广电总局”在审查制度上要有行政听证程序,立法部门批准,可以被司法部门推翻,而且 自己被电台电视台推上被告席也是家常便饭。第二,在内容上,的“下流与否标准”遵循最小化原则――无非是生殖器及其相关活动受到屏蔽而已,而从广电总局的各类禁令来看,它几乎遵循了一个“下流标准最大化”的做法――连涉案片方言片境外动画片这种无论如何也看不出“下流”
在哪的节目也遭到了限制;第三,的每一次审查强化,都与某些“民愤很大”的广电节目内容有关,就是说,它往往是被动地对社会呼声做出反应,而广电总局则往往是“先天下之急而急”。其实,虽然“先天之之急而急”是好事,不过“无天下之急而急”,甚至“逆天下之乐而急”,是不是就有点自作多情了呢
自由社会就是责任社会我在哥大读书的时候,曾经做过一栋学生宿舍楼的“居住顾问”,其中一项任务就是给一些新来的学生签房约。别看入住学生宿舍楼这么点小事,哪怕就住一个月,也要签厚厚一打合同,非常繁琐。其中有一份奇怪的合同,名字叫“含铅涂料风险说明书”,大致意思是,这是栋老房子,其旧涂料中含有铅的成分,你要保证没有七岁以下的儿童随同你居住在此。
作为居住顾问,我特别讨厌签这份合同,因为每次签到这,学生就显得非常困惑,要问这问那。但是作为一个普通居民,我又觉得,有一个什么文件,把我周围环境中所隐藏的健康风险说清楚,这事想起来叫人安心。
长期在美国生活的人都会发现,美国是个充满了各种繁文缛节的社会。以至于有人说,美国虽然号称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其实是个“毫无自由的国家”。比如说吧,在美国父母不能随便打孩子,在大街上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是违法的,老板面试员工时不能问人家的年龄党派教派有没有肝炎残疾,在办公室不能随便在女同事面前说黄段子总之,到处是地雷,一不小心就踩上一个。
一方面,美国到处都是脱衣舞俱乐部,另一方面,在办公室说个黄段子都可能被起诉,这里面有矛盾吗其实没有。去脱衣舞俱乐部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但是在办公室听到黄段子,不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