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0章 大改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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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 更新:2022-11-08 18:39 字数:10054
�类似中国曾经发生过的那种府院之争,酿成大祸”
安德森静静的听着劳伦斯长篇大论,听得很仔细……
安德森此前对于政治确实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劳伦斯正好相反,他的政治经验极为丰富,而且对于英国,曾经的加拿大和纽芬兰,美国及现在的阿拉斯加等多种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度有接触,他说的话,有时候并非没有道理的,起码认真的听,可以让安德森提高一下自己的政治能力……
就在十月中旬之前当选总统叶枫完成省市长人选提名工作后,众人从这次调整频率较小的动作中得出叶枫可能想尽量维持稳定的结论时,接下来叶枫抛出的一个个大动作却又完全推翻了这种说法。
10月15日,叶枫以当选总统身份向国会提出了让举国上下一片哗然的修正宪法案,在这份修正案中,有三个中心思路。
第一,明确国家权力分治制度,即明确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为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执掌行政权,而总检索院和最高法院则行使裁判权,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国会制定法律,总统执行法律,而总检和法院则诠释法律。
第二,明确主要行政首脑的权属,从宪法上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为国家唯一最高行政首脑,副总统为辅助首脑,而国务卿则被明确定性为政府组成部门中的协调事务官,可由总统根据当时国情需要,择一当时负责全国最重要工作事务的政府部长为首席部长,称国务卿,仅负责政府组成部门的协调工作,但可以在总统授权下,增加负责除国家特别管理机构外的其他部门的协调管理工作。副国务卿则可视国情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或设立几名,但如设立,必须为政府组成部门的部长兼任。
第三,明确规定总统在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军事五大最重要事务中的职权,这也是此次三项规定中最受人争议,或者说最引人关注的一条。可以说通过这五项内容就能使总统的职权得到进一步明晰,但也可认为是对总统职权的大幅加强。
其中在立法方面,规定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国会中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另外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成为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当然按照修正案规定,国会可以在有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的情况下,对总统提起弹劾,另外最高法院可以分别裁定国会或总统在法案的通过或否决中是否违宪,而总检院则可以在国会或总统授权下组织特别检察处对总统或国会议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和决定是否起诉。也就是说虽然对总统职权有所增加,却也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相互制衡作用。
在行政方面,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国家政府的各种工作。可以发出对国家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委、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国会认可),以及其它国家政府高级官员(指副部级以上),不过加上了此前不需国会认可的海外总督,这个任命从下届起将也必须通过国会认可。但在一些总统有直接管辖权的中低层官员中,总统有权在不违背宪法的基础下不经国会认可即自行任命。
在司法方面,规定总统有权任命国家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和国家总检察院检察官,包括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总检察院总检察长在内,但须获得国会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国家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